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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会有自己名称、章程、是依法登记备案的合法组织;绝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如对外签订合同。因此,业主委员会是社团法人,它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有拟制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毫无疑问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组织,但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条件,自己没有独立的拟制人格,自身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其行为的后果、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2]但是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的地位,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也有一定的运营财产,在民事诉讼中应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应该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中所称的“其他组织”的一种,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三)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现实中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活动经费,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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