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生后果由全体业主承受,民事责任最终也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自己根本没有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并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上述第三种观点一方面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固然有其正确的一面,另一方面却认为它不属于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则显得与现实完全脱离,显然已经跟不上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节奏。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其合理性。二、确认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合理性从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认识并不一致,做法各异。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般性否认到逐渐走向有条件认可的发展过程。实践中的突破,使得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实际上已经获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确认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理由:首先,从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目的来看。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目的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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