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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法律问题浅析

物的回收利用上也出台过一下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相关的立法却非常的缺乏。而且各方面的措施也不够完善。(一)我国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不够详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是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前提条件,也是非常基础的工作之一。如果分类都不清晰,很难做到准确对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并没有相应完善的固体废物登记制度。比如,日本根据处理责任人的不同,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两类,完全避免了一种废弃物既不属于一般废弃物也不属于产业废弃物的尴尬局面的出现。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他们的经验,补齐我国固体废物的一级分类向日本学习,避免交叉分类的出现。而且要将下面的小分类更加细化,以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根本,统一制定“细”分类目录,避免发生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目录不衔接、不统一的情况的出现。(二)缺少非营利性团体参与的法律规制和保护在国外,环境保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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