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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机关对当事人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联系从两种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可知它们的建立都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关注,简化了繁琐的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及时平复被害人情绪,使当事人间犯罪行为造成的失衡秩序得以迅速恢复。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满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4]适应了不同犯罪解决模式不同的现实需要,更具可操作性,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目的。辩诉交易制度本身有值的我国司法制度借鉴的方面。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为了完善我国法律体制,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我国可以辩证的看待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就是检察机关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而这些都是进行辩诉交易的必经阶段。[5]综上所述,通过笔者对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分析可知,两种制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目前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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