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易制度的比较(一)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当事人和解并非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人在刑事上进行简单和解并达成协议,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私人之间的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止诉讼或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这是国内刑事和解与国外辩诉交易最本质的区别。首先,对是否需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不同。刑事和解的前提是在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明且涉案证据证言已经收集充分情况下;而适用辩诉交易的前提主要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全查明其全部案件事实或者在涉案证据尚有一定欠缺的情况,被告人自愿放弃无罪辩护而自认其罪。[3]其次,双方参与者不同。进行刑事和解的主要参与者双方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检察机关是监督人。而在辩诉交易中其主要参与者为控辩双方,即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最后辩诉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控辩双方的法律效力,法官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当事人和解后达成的协议需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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