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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一类是由于民间纠纷所引起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二、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但其只是作为个别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美国最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guilty plea)以获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2]由辩诉交易的概念我们分析可知辩诉交易制度自身所具有得一些特征:第一,进行辩诉交易的主体主要是公诉人与被告人,这个过程一定不包括被害人。第二,辩诉交易对事实认定证据质证的要求并非十分严格,在事实不能够完全清楚的查明,证据尚且不足存有些许疑虑时,只要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即可进行审判对其定罪。三、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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