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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和解到辩诉交易

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自诉案件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起诉权的自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通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公诉案件和解”指的是不享有案件起诉权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双方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不是公诉方与被追诉方间达成的协议。其次,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涉及的内容和法律效果不同。“自诉案件”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涉及赔偿自诉人损失前提下还涉及对被告人责任处理及诉讼进程的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直接终止刑事诉讼程序;而“公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中不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也不能单独决定诉讼的进程。[1]我国自诉案件较少,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在我国“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机关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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