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利为目的,对于不追求利润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法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如果认为成立本罪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会不当的扩大本罪的处罚范围,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例如,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自己食用而制作民间偏方,显然是不能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再如,行为人为自己食用而制作民间偏方以后,朋友得知以后为了食用,主动向行为人索取,然后给了行为人一些“辛苦费”,对此,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倘若行为人因此尝到“甜头”而再次生产、销售的,则对该行为人的行为(除第一次之外)应当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三、罪与非罪的认定关于本罪的认定问题,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不管具体危险是否出现,行为一经实施则宣告本罪成立。但是,鉴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这里有两个例外:其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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