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
与诈骗罪的界限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常常附随着欺骗的行为,典型的就是假药冒充真药。那么,在本罪认定过程中欺骗行为是否为客观构成要件?在此,倘若我们可以明确地判断假药生产者告知销售者是假药(或者上下环节销售者的明确告知),则无疑本罪成立。但是,倘若是终端销售环节,即直接将药品出卖给消费者供消费者自己食用的,消费者即使知道是假药仍然购买的,被害者的承诺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构成要件?第一,假药极其威胁人的生命安全的可能性,因而被害人放弃生命的承诺必然无效;第二,销售假药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秩序,就算行为人对放弃生命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是没有人有权对国家利益的放弃作出承诺。据此,欺骗行为不能成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倘若出现了行为人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与诈骗罪,则应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为宜。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77.[2]张明楷.刑法学[M].四版.北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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