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己的解释,即使非以语言、文字表达,也得以观念之形态存于内心,普通大众、专家学者当然有解释宪法之权利,宪法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国务院准据宪法及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裁决相关争议必然涉及对宪法的适用性解释;法院于个案中得为适用性解释,以求得纠纷之解决,皆有《宪法》、《立法法》本身之授权。此种解释实乃各主体于其活动中为合于宪法规范对宪法所做的理解。为统一宪法解释之分歧,维护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更好的实施宪法,非以一种解释为终局性解释,裁决不同解释之争议,并赋予其规范人们行为之强制不可致此目的。因此,“宪法解释权”不仅有一般权力概念的“强制力”特性,更重要的是其终局性,此乃宪法解释权之核心要义。二、我国宪法解释权主体研究(一)全国人大是否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乃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其拥有和行使着关涉一国之根本的重要权力。然则,其权力之行使多受其会议制度本身限制,故此,我国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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