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宪法解释权归属之探析

于其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得为持续全国人大的相关工作。我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权之正当主体自无疑问。惟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于宪法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释宪法,争议无绝,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并非我国宪法解释权之主体。第一,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并以第15项作为兜底。其中并未规定全国人大有此权力。公法之职权法定原则得为否定全国人大拥有解释宪法权之依据。且宪法之意旨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主要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之限制实现。全国人大纵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亦不可未有限制。于某项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表述,通常以肯定式列举或抽象式定义加以具体规定,前者为一种有限列举,后者实为概括性句式,为权利的宽松性或扩张性解释之基础。宪法以肯定式列举规定全国人大之职权,本身即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