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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

狱之灾。(二)刑事司法上实现刑罚轻缓化在刑事司法上应该贯彻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的适用,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为少杀、慎杀,对于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满足假释、减刑的,应当批准对其假释、减刑。审判过程中,对于青少年、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的,应当考虑到其个别因素而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能够缓刑的适用缓刑。总之,对犯罪人不宜一味地打击惩罚,而应该以教育改造的目的人性化地对待犯罪人,从而起到更好地刑罚效果。注 释:①许光.“论犯罪形势与刑罚轻缓化”[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9(1).②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25-26.③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④刘晓波,扆晓婷.“论刑罚轻缓化在中国的价值及可行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⑤卢建平,田兴洪.“论我国刑罚结构的缺陷及其完善——以刑罚轻缓化为视角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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