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缓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
对犯罪人适用了短期自由刑,我们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扩大犯罪人与社会的接触时间和机会,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多采用教育和改造措施,方便其再社会化。(3)完善罚金刑。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附加刑地位,这种理念已经不符合世界潮流。在当今世界,财产刑的地位已经不亚于自由刑,我们有理由也应当将罚金刑上升至主刑地位。对于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贪利性的犯罪,其目的无疑是争对贪利之人通过造成其财产上的损失来打击它的犯罪行为,虽然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惩罚犯罪的思想也显得相当明显。而且罚金刑如果只作为阻却贪利性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一种措施,其作用也太局限了。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对于过失犯,犯罪人并没有像故意犯罪中的犯罪人那样具有主观上的恶性,因此可以通过对其判处罚金刑来替代现在对其适用的自由刑,使其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不失去与社会的联系,也不必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而承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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