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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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胥桂君(1988-),女,天津人,硕士,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摘要】女性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是研究女性民事权利的重要部分,本文通过理清从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希望能够对研究中国古代女性的民事权利有所裨益。【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女性女性在中国千年历史长河中始终处于被限制被压抑的社会群体,在刑事与民事法律中都可见男女地位的巨大差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没有任何的民事主体资格,女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作者认为可以分为贵族、平民和婢女。奴婢其中的婢指的是婢女,但是律文一般以奴婢来统称,在奴婢的叙述中则不再详分。贵族女性具备一定的特权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是在民事主体资格上与平民是相类似的,由于宋代以后奴婢的身份与前代差距较大,所以本文力图以唐代为结点从平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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