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奴婢两类社会人群来讨论中国古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一、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一)平民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平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平民女性自出生就具备独立的人格,历代法律对女子的成年年龄有着不同的规定,自成年之日起就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礼记·内则》最早对女子的成人年龄做出了规定并成为后代所延续,“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①另外规定“女子许嫁,笄而字”②由此可见女子十五岁行成人礼,成人礼也是可以开始订婚的年龄,如果已经订婚还要求“女子许嫁,缨”③。秦朝是唯一以身高作为成人的标准的朝代,“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在秦朝身高六尺是成人和成婚年龄的标准。但是也可以看出如果已经登记结婚身高不足六尺也要治罪,说明国家认可未成年结婚。到汉代女性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年龄结婚还会受到经济上的惩罚,汉惠帝规定“女子年十五以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