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上至三十不嫁,五算。”④女子十五岁就应当结婚,十五到三十岁之间还未嫁人将会受到五倍赋税的惩罚。到西晋时期未婚受到惩罚的年龄有所后退,晋武帝泰始九年“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⑤而且这时不是以经济作为惩罚手段,而是通过官府来进行强制婚配。到东晋时期对女子成婚相对比较放松,隋书记载东晋制度“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⑥北齐时期虽然又推后了女子成婚的时间但是其惩罚手段却是最严厉的,“括杂户女二十已下十四已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⑦唐高祖规定:“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⑧但是唐代在男女成婚问题上却施行早婚《唐会要·嫁娶》唐太宗诏:“男年二十,女十五以上,……令其好和。”《唐令拾遗》玄宗开元又诏令“诸男年十五以上,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嫁娶。”通过对唐以前各个朝代的女性成年及婚姻记载可以看出,基本是遵循周礼的规定,但是在不同时期会因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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