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赋税以及国力的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动乱时期需要人力时往往鼓励女性早婚,所以会出现成年年龄与婚龄不符的现象,国家女性的成丁年龄往往不作特殊的规定,却利用经济或者刑罚的手段对女性的结婚年龄进行干预,所以作者认为对女性来说婚龄更具有女性成人的标志。(二)奴婢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奴婢严格来说是主人财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奴婢没有任何的财产权,《秦简》规定“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说明奴婢劳作也是有劳资的,也是获得财产的一种方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到宋代使得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发生着变化,由财产关系变为雇佣关系。所以作者认为奴婢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统治者观念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在汉代就开始禁止随意杀死奴婢,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一年春诏:“其杀奴婢,不得减罪”。⑨在唐代奴婢已经被承认具备一定的人格。奴婢可以拥有并处分自己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