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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财产,“其部曲、奴婢应征赃赎者,皆征部曲及奴婢,不合征主”,⑩部曲奴婢相侵财物者各依凡人相侵盗之法”,(11)自宋代起奴婢与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减弱,开始逐步形成雇佣关系,奴婢身份不再世袭,皇帝也承认“今之童仆,本佣雇良民”(12)。所以此时的奴婢仅是以劳动换取生计,虽然依旧身份卑微但是其人身权利在逐步扩大。二、女性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一)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途径1.大赦奴婢一直以来作为主人的财产来存在,随着战争和建设的需要奴婢的数量越来越多,统治者开始关注这一群体,汉代以前奴婢是可以随意杀害的,到汉代皇帝通过敕令规定禁止随意杀害、虐待奴婢,“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者为庶民”。(13)也开始通过赦令让大量奴婢取得平民的身份,“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14)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奴婢的数量增多,齐王曹芳曾下诏“官奴婢六十以上,免为良人。”(15)到了唐代大赦更加频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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