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于赦免的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旧唐书》:“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薄录俘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大赦是统治者显示仁爱得到上天眷顾的一种方式,大量的官奴婢放良也可以减轻国家财政上的负担。2.老免汉代以来皆重视仁孝,从奴婢放良这个角度来说在唐代赦令之外,法律给地方官员根据年龄放免奴婢的权利。《唐令拾遗》“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据《唐会要》及令文,有“免贱从良”条。近年虽赦敕,诸司皆不为论,致有终身不沾恩泽。今请诸司诸使,各勘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近七十者,请准各令处分。3.放免奴婢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官奴婢一般都通过大赦来获得放免,而私奴婢的放免则听由主人来决定。《唐令拾遗》:“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署申牒除附。”这里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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