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手书”是当时主人放免奴婢时所要写的文件也称“放良文书”。奴婢经过放良不仅自己拥有了平民身份,而且后代子孙也不再承袭奴婢的身份,另外通过放良文书的落款可以注意到,放良文书不仅有法律规定的家长、长子以下连署,还需要亲保、村邻、长老的签署,这说明当时放良奴婢仍然是一件大事,在程序上依然很繁琐,不仅需要主家的同意,还要经过亲保村邻的见证才能正式成为庶民。4.赎免赎免可分为他人赎免和自赎,《杨俊传》记载“俊嘉其才质,即赎象著家,聘妻立屋,然后与别。”(16)这就是王象受到杨俊嘉许为其赎身的结果。《宋刑统》引唐《户令》允许奴婢以财产自赎,“自赎免贱,本主不留为部曲者,任其所乐”奴婢的自赎从一个侧面也反映着奴婢对有财产拥有占有使用的权利。5.良贱所生子女奴婢的身份是世代承袭的,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良贱为婚是各个朝代所不允许的,但是在唐代对良贱所生的子女不再一概归为贱民,而是根据良人是否知情来区别对待。开元令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