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至唐代女性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更
和其妆奁不可分割,在室女分割家财是以其妆奁为准,其出嫁之后其对妆奁获得了所有权,“诸应分田宅及财产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22)另外对夫家的家庭财产有管理的权利,在家庭问题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受到卑幼的尊重。从国家对女性成年年龄的规定也不难看出其规定也与女子结婚的年龄相伴,有时没有明确说明女子何时为成年,但是一定会对女子的结婚年龄有所规定,所以在古代女性对家庭社会最重要的意义是繁衍后代,所以女子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也与婚姻息息相关。(二)女性民事权利的变更受社会支配女性在古代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除了犯罪之外,身份的变更多与家庭和国家的兴衰想伴,家庭中的男性犯罪,女性常会因缘坐而没为奴婢,奴婢所属家庭的决定也支配着其能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同样随着国家兴衰的变化,统治者的意志也决定着女性身份变化的可能性,和对其生命权尊重的可能。虽然有自赎制度的出现,但是奴婢一般是世袭的,所以没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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