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就会成倍的增加不作为犯罪的打击范围。正因为如此,所以减小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那么就会相应的减小不作为犯罪的范围,刑法的打击面也就相应的缩小;如果刑法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越多,那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成立范围也就会越大,刑法的打击面也就会越大。所以,无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立法层面,对关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种类的确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种类的确定,事关对人权的保障,稍有不慎就可能使法律变成侵犯人权的法律,这有违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的认定及其范围划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以致侵害或严重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对其就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对该义务也是可以成为行为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在理论上来说,法律行为的类型可以分为:合同行为与自愿行为两种。(一)合同行为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关系分析1.合同行为的认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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