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实际情况的义务吗?因此说合同未生效不能产生作为义务的观点也明显是不合理的。一般而言,合同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亡,立即终止合同。所以合同期满后,看起来是这样的,即是当事人将不再承担义务。但是这种情况下也是存在例外的,如在保姆受雇照顾婴儿的案例当中,保姆按照合同的约定服务期限一个月,但是合同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该婴儿的亲人因为某种原因尚未回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有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情况,若该保姆以合同期满为由,弃婴儿于无人照顾看管的地步,因此造成该婴儿死亡的危害结果。该保姆是否有罪呢?通常认为合同期限届满保姆负有通知和归还义务。保姆无该行为,那么对该保姆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过,笔者认为,该案例情形当中法律行为,更多类似的是德国刑法理当中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说”的理论概念。在紧密生活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中,成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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