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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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逢兵,男,四川内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张楠,男,广东广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摘要】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再婚重组家庭的数量亦随之增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量上较以往也有上升的趋势,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已是我们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学理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横向比较此两种学说,笔者认为,依据继承法之本质应当保留继子女继承权,但应予以严格限制。【关键词】继子女;继父母;继承权所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1]我国第一部基本法没有承认继子女的继承权,仅规定继父母子女间不得相互歧视或虐待,直到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方从法律上认可有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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