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1985年继承法则进一步对其加以了肯定。时至今日,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继父母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早已为法律事实,但学理上对此仍有很大的争议。一、我国继子女继承权存废之学说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拥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显然法律高度肯定了扶养关系在继承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也确认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目前,在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赋予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但少数学者认为无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都不应相互享有继承权。(一)肯定说此说认为,尽管继子女不能基于婚姻关系与血缘关系而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但基于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关系,也有必要赋予其继承权,只有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2]该说主要从家庭共同生活的角度肯定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但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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