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利义务一致原则。但如果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未受继子女赡养而死亡之时,如何体现此原则?因此,笔者虽然赞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继父或继母遗产的权利,但再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带有子女始终都是再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且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没有血缘关系,此种因扶养关系而取得的继承权显不同于亲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继承权应当进行一定的调整以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考文献:[1]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2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12:177.[2]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5.[3]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80-381.[4]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90.[5]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6]张玉敏.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2.[7]陈苇,冉启玉.“完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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