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义务而无权利可享之境况。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有三,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相互享有继承权,直系卑血亲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依血缘关系而互有继承权,继父母子女之间、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得以扶养关系为依据而享有继承权。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确定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依据之一,也就是说,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因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取得继承权。我国依据扶养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的有种三情形,第一种是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第二种是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三种是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存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基于扶养关系而发生,若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在其年迈之后受其扶养成年且独立生活的继子女赡养,彼此间形成扶养关系,则产生与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包括互享法定继承权,此种情形符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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