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子女继承权之存废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纯粹为直系姻亲关系,那么法律将此种关系推定为没有继承权是符合被继承人意思的,从常情常理来说,没有人愿意将身后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没有法律或情感联系之人。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无论是基于对继子女的认可而视为己出,还是碍于对配偶的感情或家庭共同生活体的稳定与和谐而愿意充当继子女的“父母”,他们之间都相互享有继承权。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内部的一体性,在后者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包括物质上的给予与生活上的照料,重组家庭逐渐融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继子女与生子女在情感上无异,故赋予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权亦合被继承人之意愿,也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享有继承权为继承法本质之体现。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相辅相成,任何公民都没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之情形,也没有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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