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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言论的道德与法律

旦危及主体的现实物质或精神的利益,就会触犯已有的相关法律。在此之前都没有专门的规范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法规,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被公布。(四)网络道德法律化——“网络大V”的收敛与顾忌2013年8月19日,曾经的“网络红人”兼“著名推手”——“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终因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该人曾制造过“铁道部已向在7.23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赔偿3000万欧元、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诋毁雷锋形象等等谣言。有评论称“两高司法解释”旨在对互联网尤其是微博进行一番大扫除,限制网络诽谤,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量化的入罪标准。“法外之地”头一回有了量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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