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比较分析
刑律。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逐年壮大,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合法的地位,所以上述问题产生时,或者直接适用刑法的相关罪名解决(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等),或者适用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一些金融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等,在民间借贷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高度的资金风险,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一、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民间借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我国已有的历史文献考证,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文字记载。《周礼·天官冢宰·小宰》:“听取予(先秦文中称借贷钱物为取予)以书契。”①在秦时关于民间借贷已有关于抵押的规定。《法律答问》:“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②由此可见,在秦时,已有律法明确禁止以人质作抵押,否则治罪。到汉代,法律在调整借贷关系时,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逾期不偿者要负法律责任。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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