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比较分析
,在汉律中就已经明定利率,限制高利贷盘剥。《汉书·食货志》:“欲贷以治产业者,均受之。除其费(成本),计其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凡取息过律者,追究法律责任。③唐代出现了当铺、明代出现钱庄、清代出现了票号等各种高级的民间借贷形式。民间借贷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获得人们广泛的认同。纵观民间借贷上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中国古代,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生活消费所用而产生,官方对民间借贷除因存在严重的高利盘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产而进行必要的干预外,通常情况下是不予干涉的,也由此使民间借贷从西周开始直至清末,在中国的发展从未间断过,并最终形成了我国最早的金融体系的雏形。这种现象除了民间借贷本身作为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之外,也更加仰仗了中国历代官方的一种相对自由宽松的金融制度。但政府对民间借贷仍然保留了进行必要干预的权力。当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盘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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