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比较分析
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众所周知,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可以使其接受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以入罪。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下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反观这些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就可以发现民间借贷行为中有一部分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无法解决的,而且从行为的根源上分析,也并非民事行为。当这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恶化,严重危及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时,就必须通过刑法进行规制。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资金借贷已经成为很多普通民众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所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集资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即是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而实际上这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但在具体操作时又不是以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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