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的比较分析
的形式进行,无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罪”定罪处罚,还有一些表面上是一种正常的融资行为,实质上却是集资诈骗,但集资诈骗罪需要在主观上认定集资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疑就加大了刑侦阶段取证的难度,最终往往会因无证据证明集资者具有上述主观方面的目的而无法纳入刑法进行规范,是这些行为长期游离于刑法规范之外,这就等于变相在纵容此类犯罪。《刑法》中所规定的这些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罪名,也仅仅是限于严重危及到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时才可适用。换言之,刑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只是处罚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罪名,它并非规范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规范,更多时候刑事法规只是作为民事法规或行政法规的辅助性规制措施,若非必要,国家通常情况下不会适用刑法来解决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刑法在规制民间借贷方面,很好的体现了刑法本身的法律性质——其他法律得以彻底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外,因民间借贷现阶段主要是个人与企业间的大规模资金借贷,而这种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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