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探讨
保险市场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核保险承保能力却受到常规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承保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为了改变此局面,目前中国有专家提出:由保险公司与核电站共同出资组成核险基金,初期规模定为两亿美元,没有事故年份积累保费并投资,发生事故共同赔付,必要时发行债券。这样中国核保险的承保能力将得到提高,核电站的投保热情也随之提高,又可以降低核保险过分依赖国际市场而引发的被动经营风险。参考文献:[1]张红卫.核能安全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2006(8).[2]圣国龙.核损害民事制度研究[J].硕士论文期刊,2006(5).[3]吕阳.核电发展及其保险简析[J].中国电力教育,2007(2).[4]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陈春生.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M].台湾: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11.[6]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7]杨立新.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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