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探讨
三人过错,以弥补《维也纳公约》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免责事由上的缺陷。(四)管辖机构核损害民事案件交给一般法院管辖,往往会面临执行力不够,理赔能力欠缺,专业性不强和时效性差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可以采用索赔专员和索赔委员会的方式来处理核损害事故,即指定具有核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索赔委员会,他们有权收集证据、调查事故、作出裁决。(五)核风险的承保核损害具有的高赔偿额,不是营运者所能完全独立承担的,但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国际上有核责任保险制度,即要求营运者在成立时便强制参加保险。在国际上,核保险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保;一种是共保。前者基于核电站风险发生特点,由核电站组成自保组织,后者由保险公司组成核共体共同承保核保险。我国核保险组织只有共保一种,但在欧美等国两种形式并存。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1999年9月成立,到目前为止公司的成员数量已从发起设立时的4家保险公司增加到9家。但在中国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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