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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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新梅(1986-),女,汉族,河北宣化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债法。【摘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背景下,并且随着社区的迅速成长而逐渐成为各种养老服务的载体,居家养老模式有效地实现了家庭养老和社区照顾的结合,但是不可否认,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同时鉴于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这种合同自身具有其特殊性,如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合同主体的复杂性等,使这种合同的纠纷解决在法律适用上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进行梳理【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合同义务笔者将在梳理合同义务群的基础上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样态之一的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为视角来探讨其主体的义务,义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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