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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确才会责任明晰,从而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纠纷,使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能够在我国得以良好的成长并充分发挥其优势。一、合同义务群的梳理(一)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合同义务基于义务所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1.合同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经过磋商,针对义务内容、类型而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在合同当中体现出来。合同约定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2.非约定义务,则是指并非经过当事人双方的磋商,而是依法律的规定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而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合同的非约定义务主要体现为合同义务群里的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1](二)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根据义务在合同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合同义务还可以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亦得为给付,且不以财产价格者为限。给付具有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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