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意义,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有时指给付行为,有时指给付效果。[2]首先,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则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不能决定合同类型,但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义务。2.附随义务的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有关义务的一个重要理论。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最先确立了体现诚实信用的附随义务。(三)不真正义务所谓不真正义务指在合同关系中非违约一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或称为间接义务。不真正义务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者遭受权力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而已。”[3]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亦规定了不真正义务。法律上设置这一条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