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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二、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两种样态,一种是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社区老人即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日间照料或者上门服务。由居委会在社区成立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等,为老人提供各类服务或者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服务人员或者志愿者上门为老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这里笔者称这种合同样态为社区主导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4]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另外一种样态,这里笔者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是指政府与民间营利或非营利组织分别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由政府给付报酬、合同另一方向合同受领人即社区老年人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合同。下面笔者仅就社区主导式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进行分析。(一)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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