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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务合同的主体1.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是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乡、民族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因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并非是机关法人,其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资产并不是自给自足,而是来源于设立、撤销和调整它的上一级政府,其财产具有相当的依赖性和非独立性,因此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它也不是社团法人。由此,笔者认为根据民事主体理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养老服务中心属于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其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2.老年人或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在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如果老年人精神智力情况正常,其则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老年人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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