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三、结语如前所述,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模式作为我国一种崛起的新型养老模式,为使其充分发挥优势,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规范,本文以典型的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为视角,在梳理合同义务群的基础上探讨其主体的合同义务,以期能够更好的规范该种合同,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贾邦俊.合同非约定义务确定的依据、范围及分类[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王泽鉴.债法原理—基本理论债之发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魏立峰.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2.6.[5]吕梁思,秦咏梅.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内容[J].中国民政,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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