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取的相关费用予以说明的义务,其三将合同服务事项的更改、设施的置换等事由对老人或其监护人及时、如实的告知。第二,保密义务,对老人基本个人信息、隐私负有保密义务。2.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在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如果是有偿的服务合同,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同时不论是合同是否有偿,对于老年人发生的非因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服务中心过错的意外事故,而由其垫付的突发性费用,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应当及时支付。(2)附随义务。第一,告知义务,具体而言是指将老年人的情况,比如既往病史、脾气秉性等方面告知养老服务中心,同时,相关信息的变更也应当及时通知养老服务中心。第二,协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护理协助义务,老年人要积极配合服务人员的护理服务,其二为配合管理义务,要求老年人遵守养老服务中心相应的制度管理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