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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主导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主体义务的探讨

采取必要措施以加以救助,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危险防止义务,社区会提供一些公共性的养老设施,如健身器材等,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服务中心负有确保其服务设施等不存在危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或者在组织社区老人参加一些集体性的文化娱乐活动时应当尽力照顾、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使老年人受到侵害。其二则是合理救助义务,当老年人发生危险时,服务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合理救助,以减少损害。社区主导式养老服务行为主要是发生在老人的住所和社区的活动中心,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事故发生在老人自己的住所而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来免除其自身责任。而且,不论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均有义务保证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2)附随义务。第一,告知义务,一方面,居委会、村委会或养老服务中心应将其提供的服务设施、服务人员专业护理水平等客观条件全面如实的予以告知,另一方面,对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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