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限外令”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分析
案的发布主体是市交通部门,符合法律规定,但在《道交法》中规定实施限外的情形是以视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这属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广州“限外令”在行使裁量权时是以一刀切的方法对广州市中心城区和部分高架路段和部分主干道进行车辆限外,结合实际情况,其中有些道路的交通状况其实并无必须要限行,这样做无疑扩大了限行的范围,严重影响外籍车辆所有人的出行方便。限外令中规定对车辆的限行实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与平等权、自由权一并构成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国家要以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和平等为目的,这是近代宪政理论将财产权作为个人享有的一种对抗国家自然权力的理论前提。”①基于公共利益而限制私人合法权益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任由行政机关恣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公民基本权利等于形同虚设,完全得不到保障。广州“限外令”草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秉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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