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的厘定在进行论证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主体的概念加以厘定。以便在众多的社会关系和主体中区分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方面有Buulow之诉讼法律关系说和受其影响形成的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和多面说关系说与Goldschmidt之诉讼法律状态说。在我们国家的主流观点是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诉讼义务者”[2]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从上文可知,既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则是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所以如果要论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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