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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专门监督机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需要论证其在民事诉讼法律中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以其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其合理性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认可并采纳。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最早开始于18世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因此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职能;常怡教授研究指出,“关注俄罗斯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理念变化和实践背景,不仅有助于我们开阔理论研究的视野,从整体上把握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透过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提供富有参考性的思路”因此考察沙俄时期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会发现,那时检察官就被称为沙皇和国家的眼睛,是国家的诉讼代表和法律的守护神[3];而美国检察官则是起源于英国司法制度,在随着法国、德国、荷兰放弃自诉制度后,为了加大检察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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