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和维护力度,被确认为肩负有代表政府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职责。而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纳入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多半是由于1957年“反右”运动割断了之前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传统,虽然在其后的几次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有过热烈的讨论,但在1991年通过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仍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和权力多样化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为实现社会利益或众多他人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为了加强公益的保护,我国也应当吸取外国,台湾立法中的合理因素,对那些侵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又没有实体上具体权力义务承受人的案件,适当的扩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允许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维护者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各国争议不大,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时各国的看法就有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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