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大的差别,有法国的主要当事人说,美国和德国的原告或者被告说,前苏联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是程序上的原告说。基于二元诉权说的理论不断发展,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应是居于程序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的。因为二元诉权说扩大了当事人的范围,从国家立法上授予非实体权利人可以对部分案件享有和行使诉权,取得诉讼资格,也就是给了在实体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依据。正如梁慧星所说“不仅确认之诉而且大量的现代型诉讼如公益诉讼的原告,都能在没有管理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可能获得胜诉判决,扩大了诉讼主体适格的范围”[4]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其处于程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时,其不能同时兼备检察机关的身份,更不能在此获得特权。可是检察机关毕竟是国家机关,难免不会将其在实体地位上的优越性,赋有特权的一面在程序过程中体现出来,比如说在调查取证方面因为其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性质,使其在调取证据、传唤证人、鉴定勘验等方面更容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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