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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作。当然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法院适当的灵活性,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帮助,维持原等腰三角型构架的平衡。除此以外,在其他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比如参与应诉、答辩、取证、质证、辩论、等;也要承担诉讼费用,只是在费用的承担上应当由国库开支。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此时仅仅是戴着“公权力帽子”的普通人。在公益诉讼中他仅仅具有程序当事人身份而没有检查监督机关的身份,就更不可能有检察监督权。所以确定了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单一的程序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也就解决了很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利于当事人地位平等的问题。三、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监督机关,他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并列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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