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无罪之人的脱逃行为不是犯罪
比犯罪分子广,包括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因此,从解释论角度讲,可以认为日本刑法中单纯脱逃罪的主体并不要求必须是犯罪分子,也可以是虽属无辜,但确实被怀疑犯了罪的人。[6]这一观点的看法,我国刑法中有关脱逃罪主体的表述与此相近,所以在我国事实上无罪之人似乎也能够成为该罪的主体。(二)我国“情、理、法兼顾”的法制传统如果单从字面含义和逻辑推理来看,此结论并无不妥,但我们应当看到,任何两个看似相近的法律规定,背后都有其不同的立法意旨和价值取向。在引证和参考之际,应保有必要的审慎态度,不可盲目地进行类推解释。“法不外乎人情”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业已成为无可争论的命题,在中国人传统的社会认知体系之中,“情理”是架通法律与社会的桥梁,只有与情理相融合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作为判断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将事实上无罪之人以微弱之躯在强大的公权下做出的挣扎与自救定性为犯罪,这在信仰“情、理、法兼顾”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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